上頓渡鎮政府信息發布制度
上頓渡鎮政府信息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試點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鎮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本地區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發布工作,遵循及時、準確、完整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發布政府信息:
(一)行政機關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公開;
(二)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場所、設施,公開發布政府信息。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已經過時、廢止的資料、信息應及時清理。
第七條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向社會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定期開展對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日常檢查維護和更新。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