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橋鎮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促進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準確性,全面推進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建設,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民意調查是指在重大民生決策之前,應深入相關部門、單位、基層和群眾,廣泛收集有關基礎資料,征求人民群眾意見,并在對有關資料分析研究的基礎上,作出科學客觀的論斷,為決策提供事實依據和實證參考。
第三條 凡有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的事項,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并推行民意調查制度。
第四條 作為對民生政策的民意調查,本調查應盡量實現問題的直觀性、題目的可評性、努力保證民意調查活動的易操作性和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圍繞群眾應知易知的內容設計調查內容,增強民意調查的針對性,把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評價的重點。
第五條 民意調查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民意調查應深入到基層一線,實事求是地進行調查了解,掌握充分確鑿的第一手資料。對調查了解來的事實和材料,進行科學客觀的分析研究,透過表面現象,找出問題本質,得出正確結論。
(二)反映民意原則。民意調查應堅持以人為本,關注國計民生,充分聽取決策事項利害關系人的訴求,廣泛征求各方面群眾的意見,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
(三)統籌兼顧原則。民意調查既要抓住對決策事項影響較大的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著眼長遠,全面考慮其他情況和因素對決策事項的影響。
第六條 民意調查工作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調查方案制定。由決策事項牽頭單位根據決策事項的要求,提出調查方案。調查方案應包含調查指導思想、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范圍和調查提綱及其他應明確的事項。
(二)調查方案審核。調查方案制定后需報鎮政府研究審核,必要時組織法律顧問、相關專家研究論證。
(三)組織實施調查。牽頭單位組織有關人員成立調查工作小組,也可聘請第三方機構,根據調查方案確定的指導思想、內容方法等,開展實地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四)撰寫調查報告。調查分析應深入、全面、科學,調查結論應切合實際、準確、客觀,調查報告應觀點明確、論據充分、論證合理。
(五)調查結果運用。決策事項牽頭單位根據調查分析報告,對決策事項內容進行補充完善,與調查報告一并報鎮政府。對于參與調查群眾反映強烈但確實不具備實施條件或已屬完備暫無改進空間的重大決策事項,應及時形成正式意見并公開發布向群眾作出解釋。
第七條 民意調查報告和有關原始資料在調查完成后要及時整理歸檔,由決策事項牽頭單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