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臨川區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臨府辦字〔2024〕81號
關于印發《臨川區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經2024年10月31日區政府六屆第59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將《臨川區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1月23日
臨川區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一、項目范圍
(一)為加強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動項目在“陽光下”運行,建立健全決策科學、管理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1號)、《江西省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撫州市人民政府《撫州市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臨川區人民政府《臨川區政府投資建設重點工程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項目類型
本實施辦法所稱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由區政府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等作為項目建設單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實施的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區屬國有企業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實施的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參照本實施辦法管理,
單獨實施的裝修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以及基層常見的不涉及建筑結構、或者無行業技術標準要求的零星小散工程,原則上不列入本辦法適用范圍(上級政策文件或者上級部門有要求的除外)。
二、科學決策
(三)嚴格執行決策制度。各地應健全完善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合理確定決策層級和程序。項目建設單位應實事求是設置項目功能,嚴格分析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方案復雜、不確定性因素較多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嚴格履行第一責任,應當組織收集必要的信息和數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就決策事項進行深入研究,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工作領導小組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集體決策。堅決防止盲目決策、任性用權,嚴禁違規決策上馬“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四)大力推進決策公開。項目決策期間,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及時公開項目相關內容,涉及群眾利益和公益事業的,應采取設置公示牌、群眾監督、老黨員評議、“兩代表一委員”評議等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對擬不采納的意見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五)建立健全項目庫。由區發改委牽頭,分級分類建立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庫,明確年度投資計劃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發改委要牽頭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等實行動態管理,統籌推進項目建設。未納入項目庫的原則上不得臨時動議,確有必要的,應按程序報批并及時入庫。
(六)嚴格落實建設條件。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環境保護、土地利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有關規定,落實資金來源。對不符合規定、未落實資金來源的不得提請決策。
投資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建設單位的業務指導,依法做到有求必應、有疑必釋。
三、審批管理
(七)強化項目代碼應用。嚴格實行一項目一代碼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報賦碼(涉密項目除外)。項目批復文件應當標注項目代碼,并同步抄送財政、審計、行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未申請項目代碼的,一律不得辦理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等有關手續。
(八)優化項目審批程序。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項目前期手續。在不影響項目其他審批前置要件辦理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可合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原則上投資額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當合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批部門審批,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批復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參考《臨川區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用格式參考范本(簡化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各部門應結合實際,適當優化辦理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能評、財政投資評審、施工許可等手續,并盡可能壓縮審批時限。對項目性質類似、項目建設單位相同的不同項目可打捆審批。推行區域綜合評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補、告知承諾等便利化措施。法律法規及行業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認真履行審批職責。項目審批部門應認真落實工作職責,充分掌握項目情況,嚴格審批把關,不得違規拆分項目審批。有關部門要結合項目現場測量數據(地勘報告),強化工程規劃方案、設計圖紙等技術審查工作,防止因設計和審查漏項等導致后期工程變更或者增加工程量。項目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展招標采購、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四、工程勘察設計及相關費用控制
(十)工程應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十一)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項目全過程設計。
(十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編制工程預算。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實施建設和控制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確定資金來源后,提出投資概算調整方案,并附調整投資概算有關材料,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經原審批部門審核確需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項目,應當由原審批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十三)勘察、設計單位的選取方式,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費用限額標準,報區政府審批后依法依規辦理相關程序:勘察、設計費在50萬元以內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在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中選取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設計。
對未經以上方式確定的勘察、設計單位及費用不予認可。
(十四)工程勘察費按國家標準的40%以下計取;
設計費的計取:(1)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國家標準的65%以下計取;(2)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撫州市行政區域以外的設計單位計費按國家標準的50%以下計取,區域內設計單位計費按國家標準的45%以下計取;同時可根據工程設計的難易程度及重復套用等情況報區政府審批后調整設計費用。
勘察、設計費的計費基數按工程預算評審價計算(巖土層勘探按實際工作量計取)。
設計成果出現重大缺項、漏項和失誤,影響工程總造價超過5%(含)的,相應扣減其20%的設計費。
勘察單位對所出具的勘察報告負責,如報告與現場土質出現重大不一致時,項目責任單位應責成勘察單位在15天內補勘完畢并出具簡報,一個月內出具正式報告,因勘察報告不符合實際而產生重大變更的,將直接扣減20%的勘察費用。勘察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所增加的勘察費用由勘測單位自行承擔。如勘察單位拒不執行,項目單位應扣除剩余勘察費并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工程勘察費在提交成果時最高付款比例為60%,無重大變更時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付清。設計費在提交成果時最高付款比例為60%,工程竣工驗收(公路項目交工、水利項目完工)后可支付至80%,余款在工程結算依法依規組織評審后付清。
(十五)其他相關第三方中介咨詢機構的選擇,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區政府審批后依法依規辦理相關程序,相關服務費用原則上實行最高限額價。
各相關單位必須按臨川區現行有關費用的取費標準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標準;對未包括費用及部分工藝復雜、技術含量較高的工程,在不突破相關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經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區政府審批確定。
五、工程預(結)算編制及評審
(十六)項目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后需要另外編制工程預算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在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選取具備相應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預算。
預算編制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標準,依據施工圖準確計算工程量,防止漏項、漏算、錯算;參考我區建筑材料信息價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的同時,應認真考慮工程特性和工程施工環境,既不得人為抬高工程預算,又不得人為降低工程預算。
工程預算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臨川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管理辦法(試行)》送組織評審。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未經預算評審的項目不得開展發包工作,工程結算未按《臨川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組織評審的項目不得進行結算支付。
六、工程招投標
(十七)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預算評審價在100-400萬元(不含本數)的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應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在區財政局采購辦掛網采購;50-100萬元(不含本數)的工程項目,應當先采取競爭性發包的方式,原則上應當邀請不少于3 家企業進行競爭性報價,由發包人按照信用優良,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且有利于節約成本的原則確定中標候選人,再在江西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服務工程館”實施采購(電子賣場不能滿足需求的除外);單項合同估算價 50萬元以下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可通過集體決策直接發包(需在江西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服務工程館”實施采購)。
(十八)工程類項目招投標(采購)下浮系數:
1.40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預算評審價下浮6%(橋梁項目不下浮,電力供電項目下浮比例不低于20%)后作為采購控制價。
2.其它項目下浮系數:
(1)橋梁、隧道、文物保護、仿古建筑等特殊工程,采用一事一議,報區委或區政府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2)其他項目招標控制價下浮系數有特殊要求的報區委或區政府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上級行業獎補資金項目的發包程序,按上級行業要求執行。
(十九)規范實施招標采購。在實施招標采購前,應完成項目審批、資金落實等前期手續,嚴禁“未批先招”。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組織實施招標采購,對交易過程和結果負總責。不得通過化整為零、進行肢解、壓低預算等方式規避招標,不得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集體決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違規收取或變相收取招標文件費、報名費等費用。
(二十)實行陽光操作。實施招標采購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提前公開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結果。屬于涉密采購、集采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小額零星采購,以及因搶險救災等不可預見原因急需招標采購的,可不提前公開意向。
(二十一)實行發包備案制。項目發包前,應當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工程預算、工程發包價、承建人基本情況及資質、投訴舉報渠道等進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3個工作日。項目公示結束并無異議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經攜項目公示和發包“三重一大”決策資料到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發包備案后,方可簽訂施工合同,按程序建設推進。承包人與項目決策及經辦人員存在親屬關系、上下級關系的,必須一律報備;項目建設單位當年度有10個以上發包項目的,必須確定5家以上的項目承包人,防止項目資源過度集中。
(二十二)同一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的性質類似項目,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等,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平臺,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購。屬于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以工代賑項目,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實施的農田建設等特殊類型項目,以及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及政策對必須招標工程限額標準或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作出調整的,依照其規定。
(二十三)施工期間主要材料價格漲跌幅度超過基準價±10%以上的部分進行調差;施工合同工期在6個月(含)以內的工程,原則上不調整材料價差。
(二十四)從嚴控制“中標后清標”。投標人對自身遞交的投標文件和投標行為負責,嚴禁“中標后惡意清標”行為。對中標人發生“中標后惡意清標”的行為,參照違約處理,取消其中標資格,項目重新組織采購,由此產生的損失由相關責任單位承擔。
七、監督管理
(二十五)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在本行業推行限額以下非必須招標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加強業務指導,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二十六)建設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充分運用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法院強制執行失信人名單等社會誠信資源,選擇與工程項目規模相匹配的具有相應資質和資格的施工單位、咨詢服務單位。要按規定及時辦理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管和施工許可手續,切實履行對施工、監理和設計等單位管理的主體責任,督促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承擔法定的責任和義務。項目發包資料應整理歸檔,由專人負責管理。
(二十七)明確主體責任。項目建設單位應該高度重視項目建設工作,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承擔相關責任。本單位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統籌推進項目建設工作。項目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定期聽取項目建設工作進展情況匯報,協調解決存在的有關問題,確保項目建設有序推進。
(二十八)壓實各方責任。區發改委統籌推進項目管理,負責可研報告審批、指導協調招投標等工作(相關職能劃轉的由承接部門負責);區財政局負責項目預(結)算評審、財政資金預算管理、政府采購監管等工作;教育、自然資源、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文旅、衛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項目審批,以及招標投標、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加大日常檢查力度。各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管,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常態化開展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情節嚴重的從嚴處罰并通報曝光。要對同一企業一定時間段內在同一區域或同一行業實施多個項目的,進行重點監管。
(三十)加強項目規避招標監督執法。行政監督部門要對疑似規避招標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發現違規的依法予以查處,涉嫌違紀違法的堅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具體包括:將單個達到招標限額的項目人為拆分成多個投資額度均低于法定招標限額的子項目;人為將整個項目分為多個階段,各個階段單獨實施且有部分或所有階段達到招標限額;通過變更項目的性質或用途以使其看起來不符合招標條件;原項目投資額未達招標限額,在實施過程中變更或增加工程量,導致工程造價超過招標限額的。
(三十一)強化中介機構管理。各部門應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不法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線索和材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和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等行為,并及時將查處情況通報中介超市等平臺管理機構,由其按規定采取清退等處理措施。
(三十二)加強協調聯動監管。各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業務協同,形成監管合力,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行政處罰、暫停項目執行、暫停資金撥付等處理措施,并及時將行政處罰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臺,依法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發現串通投標等犯罪線索或者國有單位、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線索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
(三十三)提升智慧監管水平。各部門應當積極與省、市有關部門對接,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數字技術,依托全省統一的大數據資源平臺,加強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及相關行業監管等平臺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完善行業部門在線監管功能,強化監管意識,為紀檢監察與審計機關提供在線監督通道,構建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監管體系。
(三十四)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各地各部門應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贛服通企心辦專區”、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民聲通道等各類平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積極收集問題線索,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應主動接受社會與輿論監督。
八、工程合同管理
(三十五)項目建設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及時草擬出合同文本,中標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資格,項目建設單位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中標單位相關責任,并重新組織采購。
(三十六)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招標采購文件、施工單位的相應文件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工程進度、建設內容和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行業部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應當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如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較大爭議確需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應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三十七)中標價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施工合同正式簽訂前,施工單位必須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的金額為中標價格的10%;履約擔保的有效期為工程竣工(公路項目交工、水利項目完工)驗收合格之后28天,履約保證金不計息。履約擔保可采取履約保證金、銀行保函、履約擔保書形式。
施工單位必須依法足額繳納農民工保證金,否則視施工單位違約。同時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設立農民工工資專戶、實施農民工工資實名信息化管理工作,并按規定足額將農民工工資撥入專戶。
九、工程監理
(三十八)工程建設實行嚴格的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并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依法依規開展監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點多面廣、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統一聘請監理單位,并加強對監理單位的考核和管理。監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等實施監理,對關鍵施工部位實施旁站監理,確保施工質量,對于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對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內容的,應及時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監理標準;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應及時報告當地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在鄉村實施的50萬元以下的一般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采用村民監督理事會等形式開展監督。
各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的小額工程,除涉及建筑或結構安全外,原則上10萬元以上項目需聘請監理單位進行監督。
(三十九)監理單位的選取方式:
監理費在50萬元以內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在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中按規定選取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對未經以上方式確定的監理單位和費用不予認可。
(四十)工程監理費標準: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國家標準45%以下計取,監理費計算以施工合同價作為計費基價。同時充分考慮工程難易程度和施工工期。原則上土方工程再按0.5以下系數進行調整。
監理費中間支付不超過同期項目建設進度比例的70%,工程竣工(公路項目交工、水利項目完工)驗收后可支付至80%,余款在工程結算依法依規組織評審后付清。
(四十一)項目建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單位履職情況的管理,針對出現多次履職不到位且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監理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由資質管理部門根據監理單位違規行為的情節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并將其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信用記錄。
十、工程施工管理
(四十二)建立健全報批程序。區直相關職能部門應嚴格審查項目用地選址規劃、項目立項、可研報告、環評報告、設計方案、初設及概算、施工圖、預(結)算審核、施工許可、安監質監、財務竣工決算報告等報批程序。
(四十三)工程實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之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支持配合,并落實現場監督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應按規范要求確保工程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響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責令其立即整改。
(四十四)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依法應當由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及相關責任人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不因有關當事人工作單位或職務變動、退休或退職等原因而免除。
(四十五)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施工單位必須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月及時發放到位,項目建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和管理,及時化解可能存在的風險。
十一、工程設計變更及簽證
(四十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控制增加投資的變更簽證。確需變更的,須按程序履行變更事項審查確認。變更事項請求經批準后,設計單位出具相應的設計變更通知單或變更圖紙,對施工人員進行變更交底。變更簽證追加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的10%。與當地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項目變更,在符合實際和尊重群眾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價前提下,以實際發生工程量作為變更依據。對未履行變更手續的,工程價款結算時應不予認可,不予支付資金。
工程變更(簽證)增量審批程序,如下:
1.項目建設單位收到變更(簽證)申請后,組織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進行現場勘察,由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提出變更調整意見和技術處理措施,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2.行業務主管部門會商形成書面處理意見后,再報項目掛點(分管)區領導審批。
3.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掛點(分管)區領導同意的處理意見,確定實施方案,并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變更(簽證)增量工程設計,必要時應當進行圖審。
變更(簽證)增量工程實施時,施工單位應及時做好增量計量等資料,報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審核,并留存實時影像資料。
上級行業專項資金建設項目,上級行業對變更(簽證)程序有規定的按上級行業規定執行。
對存在變更簽證但未超出合同價的情況,可由項目建設單位通過集體研究確定。
十二、工程竣(交、完)工驗收
(四十七)竣(交、完)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施工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進行竣(交、完)工驗收,并要求施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結算資料匯編,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對建設規模較小且簡單的項目,可簡化驗收流程,集中組織竣(交、完)工驗收。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進行結算評審。
行業部門有另行規定的,按照行業規定組織驗收。
(四十八)加強項目檔案管理。按照“一項目一檔案”的原則,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資料的收集、整理和資料檔案的立卷歸檔、移交工作,有關部門負責項目保管、利用等工作。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集體決策、項目審批、招標采購、合同文本、資金支付、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所有工程資料及憑證應有經辦人、責任人簽字。各行政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檔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定期開展項目檔案檢查行動,及時糾治項目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各環節全流程可查可溯。
十三、項目資金管理及工程款撥付
(四十九)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工程進度款撥付應嚴格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和合同約定辦理,由施工單位向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提交工程進度款申報表和工程量清單,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嚴格復核把關,將經復核的工程進度款申報表、工程量清單及納稅發票等材料匯總后,按照資金審批流程辦理工程款撥付程序。
(五十)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付款方式原則上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進度按比例支付,具體為:
1.工程建設期間,根據施工合同工程總價款,原則上每季度辦理一次工程進度款支付,進度款撥付不超過工程建設實際進度的65%。
2.工程竣工(公路交工、水利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70%(橋梁項目支付至75%);
3.工程結算評審后,根據結算評審報告支付不超過評審價的80%(橋梁項目支付至85%),按規定不需要區財政評審中心組織財政監督的,根據結算評審報告支付到總工程款的97%,余款(不計息)在質保缺陷責任期滿后一年內付清;
4.工程結算需評審報需告經區財政局(評審中心)組織財政監督評審的,根據財政監督評審報告支付不超過審核價的97%,余款(不計息)在質保缺陷責任期滿后一年內付清。
上級專項資金、債券資金或融資貸款等項目,工程款撥付按其要求執行。
十四、責任追究
(五十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組織評審和審計機關審計發現工程價款存在多計或少計的,項目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應依法據實結算;對已多付的工程價款,項目建設單位應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追回。
(五十二)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
1.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2.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3.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政府投資;
4.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五十三)政府投資工程執行勘察、設計、造價、監理、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責任追究機制。
1.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國土空間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不履行工作職責,失職瀆職,非法簽證變更工程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處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3.施工、監理、勘察設計、造價等單位及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的,及時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查實后,按規定記錄不良行為,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評優評先等的重要依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施工單位虛報、重復計算工程量,多付工程價款和其他費用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責令施工單位限期主動退還;逾期不退還的,通過民事仲裁或者訴訟途徑解決。對惡意串通騙取國家資金的,可以通過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等法律途徑解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上述單位及從業人員與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相互串通、捏造事實、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建設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五、其他
(五十四)合理實施緊急項目。因搶險救災、意外事件等原因必須緊急實施、確來不及報批報審和公示、備案的項目,可行先行實施,但事后必須依法完善相關手續,主動接受監督。
十六、附則
(五十五)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法律、法規和各級文件執行。
(五十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撫州市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用格式參考范本(簡化版)
一、概述
(一)項目概況
項目全稱及簡稱。概述項目建設目標和任務、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規模(含主要產出)、建設工期、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等。
(二)項目單位概況
簡述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三)編制依據
概述國家和地方有關支持性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主要標準規范、專題研究成果,以及其他依據
(四)主要結論和建議
簡述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初步結論和建議。
二、項目建設背景和必要性
(一)項目建設背景
簡述項目立項背景和前期工作進展情況。
(二)規劃政策符合性
闡述項目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重大規劃的銜接性,與擴大內需、共同富裕、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節能減排、碳達峰碳中和、國家安全和應急管理等重大政策目標的符合性。
(三)項目建設必要性
從重大戰略和規劃、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項目單位履職盡責等層面,綜合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建設時機的適當性。
三、項目需求分析
(一)需求分析
在調查項目所涉需求現狀的基礎上,分析項目的可接受性或市場需求潛力,研究提出擬建項目功能定位、近期和遠期目標、項目的需求總量及結構。
(二)建設內容和規模
結合項目建設目標和功能定位等,確定建設標準,論證擬建項目的總體布局、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
四、項目選址與要素保障
初步提出項目最佳或合理的場址或線路方案,明確擬建項目場址或線路的土地權屬、供地方式、土地利用狀況、礦產壓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情況。簡述項目土地要素及資源要素保障情況。
五、項目建設方案
(一)提出工程建設標準、工程總體布置、主要建(構)物和系統設計方案、外部運輸方案、公用工程方案及其他配套設施方案。
(二)用地用海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涉及土地征收或用海海域征收的項目,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提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三)建設管理方案
提出項目建設組織模式和機構設置。提出項目建設工期,對項目建設主要時間節點做出時序性安排。提出包括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在內的擬建項目招標方案。
六、項目投融資與財務方案
(一)投資估算
對項目建設和生產運營所需投入的全部資金即項目總投資進行估算,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融資費用和流動資金,說明投資估算編制依據和編制范圍,分子項列表估算各項費用情況,并進行匯總形成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二)資金來源方案
明確資金來源。
(三)財務分析
對于有經營收入的項目簡單測算有關財務評價指標。
七、項目運營方案
研究提出項目運營模式,確定自主運營管理還是委托第三方運營管理,并說明主要理由。委托第三方運營管理的,應提出對第三方的運營管理能力要求。
八、附表、附圖和附件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相關規范要求,列明有關附表、附圖和附件(政府抄告、紀要、用地、資金來源)等。
(以上編制內容僅供參考,各行業部門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增減)
附件2
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常見違規違法行為參考分類
1.違規決策,即未按規定程序進行集體決策,擅自決定項目上馬,包括“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2.未批先建,即在未獲得必要的審批和許可之前,擅自開工建設;
3.規避招標,即通過化整為零、拆分肢解項目、壓低預算等方式規避招標,或者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集體決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
4.違規招標采購,即在招標采購過程中,不按規定公開招標,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5.轉包和違法分包,即將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6.合同管理不規范,即未按規定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不一致;
7.施工管理不規范,即施工單位不遵守施工規范,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
8.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即施工過程中降低質量標準,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標準;
9.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即施工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導致安全事故;
10.竣工驗收不規范,即未按規定程序進行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擅自交付使用;
11.資金管理不規范,即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項目資金,包括未按照批準的投資計劃和預算使用資金、未經批準改變資金用途、超進度支付工程款、挪用資金、虛增工程量多結算工程款等;
12.違規變更設計和施工方案,即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
13.拖欠工人工資,即施工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
14.監管不力,即相關監管部門未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導致違規行為發生。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