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臨川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臨府規—2024—3
臨府辦字〔2024〕73號
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臨川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經2024年9月29日區政府六屆第5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修訂后的《臨川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行。
2024年10月28日
臨川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自主創新,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全面提升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申請的數量和質量,促進我區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財政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用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的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臨川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臨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 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分配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定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區知識產權服務項目、商標服務項目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區市場監管局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批。如遇特殊情況,經區政府批準后區市場監管局將追加預算報區財政局。
第二章 資金分配及支持范圍
第七條 資金劃分為以下專項:
1.國內專利、涉外專利申請授權專項資金。
2.地理標志的專項資金。
3.中國馳名商標專項資金。
4.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專項資金。
5.知識產權執法、宣傳、調研和專利公共服務平臺和應急專用資金。
第三章 支持對象
第八條 本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專利、馳名商標、地理標志,申請獲得授權。
第四章 資助獎勵項目及標準
第九條 (1)對獲得專利、商標質押登記通知書的每筆給予獎勵1萬元,每年每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獲得PCT(國際專利)授權的每筆給予獎勵8萬元;對獲得PCT(國際專利)申請受理的每筆給予獎勵3萬元;(2)新評上國家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獎的,金獎獎勵50萬元,優秀獎獎勵10萬元;(3)新評上省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獎的,金獎獎勵10萬元,優秀獎獎勵5萬元,市級專利獎獎勵3萬元,同一專利項目既獲得中國專利又獲得省級專利的按所得的最高獎勵不重復獎勵;(4)對當年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15萬元;(5)對新取得的國家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證明商標專用權的注冊登記人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6)獲得企業知識產權貫標的企業獎勵3萬元;(7)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對舉報人一案一獎,舉報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的獎勵0.1萬元,舉報專利侵權行為獎勵0.2萬元。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財政局開展專項資金管理,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跟蹤服務和監督管理檢查。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專項資金的列支范圍包括:項目費、管理費及與該項目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范管理、跟蹤監督、績效評價的原則。
第六章 驗收與督查
第十三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的日常管理及驗收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嚴格遵守財經法規,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各種福利性支出及各種罰款、捐款、贊助、非研發性投資等支出。
對有以下情節的企業,區市場監管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追回相關資金:
1.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
2.不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和考核,情節嚴重的;
3.在申報和使用資金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4.企業獲得發明專利后兩年內未在區內實現產業化且不主動退回支持資金的;
5.企業將研發、授權專利轉讓或轉移到區以外實施且不主動退回支持資金的;
6.其他違反規定及合同書約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