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務公開的基本內涵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推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向農村和社區延伸。
由于當前缺乏統一的標準規范,如何發揮村級公開平臺作用推進政務公開下沉,完善基層政務公開與村(居)務公開協同發展機制,使政務公開與村(居)務公開有效銜接,打通政務公開“最后一公里”成為各地政府思考重點。那我們就來系統了解一下村務公開的基本內容吧!
一、實施主體
2021年《村務公開管理規范》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實施村務公開的主體,村民委員會主任是實施村務公開的第一負責人”,因此,村民委員會需對公開內容的真實、全面、及時、規范負責,接受村民的監督。
二、公開內容
通過研究梳理國家相關文件[1],結合各地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村(居)務公開內容不斷豐富和拓展,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提出概念到2021年《村務公開管理規范》的頒布實施,村(居)務公開逐漸標準化、規范化。
本篇結合《村務公開管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2〕8號)總結公開內容如下所示:
(1)村級財務公開
1、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計劃
2、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入和支出
3、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資源、資產、資金
4、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
5、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
6、各類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
7、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注:村級財務公開事項不包含經營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涉及的商業秘密。
(2)村民會議或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1、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議事規則、村規民約
2、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民主評議方案
3、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
4、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5、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6、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7、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8、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11、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12、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3)村民委員會協助上級政府落實有關政策的情況
1、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2、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
3、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的工作
(4)黨務公開
1、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2、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情況
3、本地區黨的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4、黨的地方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5、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2]
(5)農村社保政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村民繳費標準、保險金繳納及經費使用情況等事關村民切身利益的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以及當地政府的惠農政策
(6)涉及村民切身重大利益,或經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三、公開形式
依據2021年國家頒布的《村務公開管理規范》,在人員流動較多、便于村民查看的地方設立村務公開欄并配置意見箱進行村(居)務公開,隨著基層政務公開的深入,村居務公開渠道逐漸豐富,入戶告知、告村民書、通報、明白紙、村報、電子郵箱、民主聽證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建制村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途徑公開村務。
四、公開時間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和《村務公開管理規范》明確規定“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事項要隨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村務公開欄內容保留期限應不少于10個自然日,網絡公開內容保留期不少于1年。
五、公開程序
村(居)務公開程序按照事項不同分為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村(居)務事項公開應遵循基本程序;財務、宅基地審批、國家建設征收征用集體土地、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情況應遵循特殊程序。
一、基本程序
具體為提出方案、審查確定、公開公布、聽取意見、答疑解惑、資料歸檔六步驟。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二、特殊程序
1、財務公開
財會人員提交明細賬目——村務監督機構審核——村民委員會主任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務監督機構負責人、村財代理機構負責人簽字并蓋章——公開公布——答疑解惑——資料歸檔
2、宅基地審批公開
村民提交申請——村民委員會審查核實——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公示上報——公布上級批準名單——資料歸檔
3、國家建設征收征用集體土地公開
公布征地基本情況——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公布會議決定——資料歸檔
4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公開
公布底數、政策和指標——公布申請名單——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公開公布發放情況——資料歸檔
5、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情況等其他有關政務公開的程序按有關條例制度要求執行
六、監督主體
村民、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黨組織和上級部門[3]為村(居)務公開監督主體。
村民可質疑或質詢所公布的村務事項、委托村務監督委員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和憑證、要求有關當事人解釋有關問題、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和要求。
村務監督委員會收集村民意見并做出回復,審查村務公開內容的全面性、真實性,公開的時效性、公開形式的科學性以及公開程序的規范性,督促村委會及時整改問題等。
村黨組織領導村民委員會及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村務公開與村務公開監督工作。
上級部門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受理群眾對村務公開的投訴、信訪和舉報并經過調查予以回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2〕8號)國家GB/T 40088—2021《村務公開管理規范》
[2]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第十一條
[3] 國家GB/T 40088—2021《村務公開管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