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夯實統計基層基礎全面提升統計能力和水平的若干舉措》的通知
臨府辦字〔2023〕3號
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夯實統計基層基礎全面提升統計能力和水平的若干舉措》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關于進一步夯實統計基層基礎全面提升統計能力和水平的若干舉措》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3年1月5日
關于進一步夯實統計基層基礎全面提升統計能力和水平的若干舉措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計工作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統計監督的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和國家、省、市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工作要求,夯實統計工作根基,從源頭上確保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結合當前統計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夯實全區統計基層基礎、全面提升統計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舉措。
一、配齊配強基層統計力量
1.規范加強區級統計力量。統籌各類編制使用,配備與轄區統計任務相匹配的統計人員,建立基本單位數量變動、人口規模變動與統計人員協調匹配的聯動機制,確保統計力量充足;協同統計部門進一步優化統計部門的內設機構設置,加強薄弱專業和高質量發展、數字經濟、共同富裕、鄉村振興、現代服務業、碳排放統計等新興統計監測的崗位設置和力量配備。加強區政府統計執法隊伍建設,督促指導基層統計人員參加國家統計執法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執法資格,確保至少有2名持證上崗的統計執法人員,滿足統計監督檢查的工作需要。依照相關規定落實對下級統計崗位的人員變動管理。(責任單位:區統計局;配合單位:區委組織部、區委編辦、區財政局、區人社局)
2.突出加強開發區統計力量。臨川經開區要明確承擔統計職能的部門,指定綜合統計負責人,配備與統計任務相匹配的一定數量的統計人員并加強管理。建立完善轄區統計工作網絡,確保統計工作依法有序開展。(責任單位:臨川經開區;配合單位:區委組織部、區委編辦、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統計局)
3.著力加強鄉級統計力量。鄉鎮(場、街道)等鄉級單位要明確承擔統計工作的崗位,配備專(兼)職人員,人員數量應當與統計任務相匹配。鼓勵設置統計AB崗,經濟總量大的地方可增設C崗甚至D崗。要保持鄉級統計人員相對穩定,其工作變動或調動必須事先征得區統計機構的同意,并按照“先進后出”的原則實施,確保工作銜接。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統計公益工作崗位。(責任單位:各鄉鎮(場、街道);配合單位: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區統計局)
4.探索加強村級統計力量。村(社區)要明確由綜合素質高、責任心強、相對年輕的村(社區)干部擔任統計工作負責人,在鄉鎮(街道)統計崗的指導下負責本區域的統計調查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統計崗位不得空置。進一步完善村(社區)統計工作網絡,探索建立統計網格員模式,推動村(社區)統計工作與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的有機融合。(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二、不斷改善基層統計工作條件
5.加大統計工作經費投入。各地各部門應將統計日常工作經費和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統籌自有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做好對專項統計調查、大型普查、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信息化建設、統計現代改革等的經費保障并及時足額撥付。(責任單位:各鄉鎮(場、街道)、區政府各部門;配合單位:區財政局、區統計局)
6.完善統計軟硬件設施。各地各部門要支持本級統計機構(崗位)按照省、市統計局關于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的標準(詳見附件)和相關的業務規范及安全要求,配備必要的軟硬件設施,保障必需的工作條件。區級統計機構要按標準配備固定辦公用房、視頻會議室、保密專業電腦、檔案資料室等;部門、鄉級(鄉鎮、場、街道)、村級(村、社區)統計崗位要安排辦公用房,配備專用電腦、打印設備和資料檔案柜等。(責任單位:各鄉鎮(場、街道)、區政府各部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7.保障統計人員待遇。各地要按照政策法規及時落實基層統計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并努力為基層統計人員的成長進步創造有利條件。對鄉鎮(場、街道)、臨川經開區的首席統計員和輔助統計員以及規上企業的統計員的補助,由區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有關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專項資金解決,具體由區統計機構根據日常工作考核情況和政策標準予以研究落實。對村(社區)統計員的補助,適時由各鄉鎮(街道)根據相關政策和標準納入年度預算予以解決并按時落實到位。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工作的統計專業人員,已取得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優先聘任并兌現待遇;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時,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重點考察其工作業績貢獻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有關文件精神,對在區統計機構、臨川經開區、鄉鎮(場、街道)從事統計工作20年以上的基層統計人員,將由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以上統計部門頒發證書,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榮譽感、歸屬感。(責任單位:各鄉鎮(場、街道)、臨川經開區;配合單位: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區統計局)
三、持續提升基層統計隊伍素質
8.嚴把統計人員準入。各地要著眼提升基層統計隊伍素質,嚴把基層統計人員準入關,新招錄招聘從事基層統計工作的人員應熱愛統計崗位,堅持專業、年齡、經歷適當,擇優錄取使用。按照國家、省、市統計局有關規定規范輔助調查員的選用、培訓、考核、監督,明確工作職責和義務,加強管理并落實補助經費,發揮輔助調查員對基層統計力量的重要補充作用。(責任單位:各鄉鎮(場、街道)、臨川經開區;配合單位:區委組織部、區委編辦、區人社局、區統計局)
9.加大統計人員培訓。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分級負責、分層實施的原則,建立常態化的基層統計人員培訓機制,有計劃地加強基層統計人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和業務能力等的教育培訓,不斷充實培訓內容,視情加密培訓頻次,探索創新培訓形式。2024年底前實現全區鄉級(含鄉鎮、場、街道)、村級(含村、社區)和開發區級、部門級、企業級統計人員統計基礎業務培訓全覆蓋。(責任單位:各鄉鎮(場、街道)、臨川經開區、區政府各部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四、全面構建基層統計工作合力
10.健全完善統計工作制度。各地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統計局關于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的標準和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統計業務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區統計機構應依程序規范做好基本單位名錄庫和項目庫的管理及更新維護,嚴格執行江西省統計數據質量管理責任制度,通過制度建設提升基層統計工作規范化水平。同時,督促指導鄉鎮(場、街道)及村(社區)、臨川經開區、區政府各部門和調查單位嚴格落實人員崗位責任,嚴格實施數據采集審核報送和統計資料管理,嚴格數據質量責任追究和工作交接,確保工作有序開展和源頭數據完整真實可靠。在區統計機構及有經常性統計業務的政府部門、臨川經開區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鄉鎮(場、街道)建立首席統計員制度,聘任能力出眾、經驗豐富的統計人員為首席統計員。(責任單位:各鄉鎮(場、街道)、臨川經開區、區政府各部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11.推動企事業單位統計規范化建設。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本行業本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規范和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建立企業電子統計臺賬,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保障和便利。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企業、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應當根據統計任務需要,明確承擔統計工作的部門,配備專(兼)職統計員并保持長期穩定,人員變動應及時報所在轄區統計機構(崗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統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統計專業知識,恪守統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轄區統計機構(崗位)的業務指導并按時參加其組織的業務培訓,準確理解統計報表指標含義,高質量完成政府統計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責任單位:各鄉鎮(場、街道),臨川經開區,區發改委、區工信局、區商務局、區應急局、區消防大隊、區市監局、區住建局、區住房保障中心等政府相關部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12.切實加強部門統計建設。區政府各部門要根據統計任務需要,明確承擔統計工作的內設機構或崗位,保障必備人員和條件,依法規范報批統計調查項目,組織開展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貫徹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建立健全統計調查組織管理、業務培訓、數據質量控制、資料管理等制度,并自覺依法接受區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加快部門間信息共享,逐步打破數據壁壘。(責任單位:區政府各部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13.加快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統計信息化建設的指導和支持,依托電子政務外網加快構建覆蓋省、市、區和開發區的統計調查信息化網絡;支持鄉鎮(場、街道)、村(社區)利用信息化手段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統計信息化人才培養和統計信息安全管理,落實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網絡暢通和數據安全。(責任單位:各鄉鎮(場、街道),臨川經開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區大數據發展中心)
五、著力壓實基層統計工作責任
14.加強工作組織領導與協調推進。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計基層基礎,將強化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決策部署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要依法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建設規劃,明確重點任務和責任分工,細化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各級統計機構要擔負起部門職責,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要把基層基礎建設作為提高統計源頭數據質量的重要抓手,推動建立部門間協調推進機制,加強工作統籌協調,及時反映和解決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存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合力推動相關工作落實。(責任單位:各鄉鎮(場、街道),臨川經開區,區政府各部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15.加大工作督促檢查力度。建立健全對各地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工作的督促檢查機制,由區統計部門按規定報批后將其納入統計督查內容,督導檢查情況以適當形式通報。對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對因不重視、敷衍塞責統計工作和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而導致發生系統性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責任單位:區統計局、區紀委區監委)
以上舉措的具體操作和落實,可參照附件《江西省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標準指引(試行)》和《撫州市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方案標準(鄉級)》相關內容。
附件:1.江西省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標準指引(試行)
2.撫州市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方案標準(鄉級)
附件1
江西省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標準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全省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夯實統計工作根基,提升基層統計能力,保障源頭數據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意見》(國統字〔2021〕85號)、《江西省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實施意見》(贛統字〔2021〕45號)有關要求,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標準指引。
第二條 本標準指引適用于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擔鄉級統計工作機構;省域內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各類開發區(園區);省域內縣級及以上具有統計業務的行業主管部門;省域內從事營利性活動,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等(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章 縣級統計工作標準指引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本標準指引,以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數據質量管控、規范統計培訓教育、規范統計信息發布、規范統計資料管理、提升統計服務水平、提升統計改革創新水平、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提升統計信息化水平(“五規范四提升”)為目標,積極推動統計各項工作落實,全面提升縣級統計工作能力和質效。
第四條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推動統計業務與基層黨建深度融合。健全完善統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持續推動統計工作全面、及時、高效開展。進一步明晰職能職責,優化崗位設置,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聚焦農業農村、“三新”經濟等基礎較為薄弱的專業和領域,配齊配強人員力量。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強化人財物保障,落實轄區內統計人員應有的福利待遇。推動建立完善轄區內鄉級首席統計員制度,并根據地方實際明確相應補貼或政治待遇。對優秀基層統計人員在評先評優、推薦使用方面加大力度,爭取政策支持增加基層崗位補貼。
第五條 規范數據質量管控。嚴格執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準的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科學規范有序組織轄區內常規統計調查和大型國情國力普查。建立和完善數據質量管控機制,制定數據質量審核評估管理辦法,規范數據生產流程。按照“先入庫再報數”原則,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協作,做好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更新工作,尤其對“五上”企業要及時做好納統、修正和退庫工作,保證“應統盡統”。按照“先建臺賬后有報表”原則,督促指導鄉鎮(街道)、企業依法依規設置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紙質、電子統計臺賬,保證數出有據。按照“隨報隨審”原則,及時接收原始數據,開展數據匯總審核,強化數據評估分析,準確把握數據之間的相關性、匹配性和邏輯性,保證數據質量。
第六條 規范統計教育培訓。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制定年度業務培訓計劃,創新培訓形式、豐富培訓內容,采取“走出去”與“請進來”、線上與線下、學習培訓與考察調研、專家指導與骨干授課等“四個相結合”方式,注重靈活性與實操性,提升培訓效果。重點加強對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部門及企業統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及統計法律法規培訓,確保年度內本行政區域統計人員培訓全覆蓋。按要求參加上級統計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積極組織開展各類統計技能業務比賽。
第七條 規范統計信息發布。按照《國家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統計資料發布制度,做好數據解讀工作。依據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及時、準確對外發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統計數據,并公布數據來源、統計方法、統計口徑、統計標準、指標含義。拓寬信息發布渠道,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統計專欄,充分利用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及時傳播統計聲音。
第八條 規范統計資料管理。健全完善統計資料管理各項制度,指定專人對各類統計資料進行日常管理維護,包括收集整理、裝訂成冊、及時歸檔、規范利用等。嚴格規范開展統計資料定密,認真執行保密工作。配備齊全各類統計資料管理硬件設施,做好防腐防潮防盜工作,妥善保管全部統計資料,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至少保存2年,匯總性統計資料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統計電子數據及文本資料應當建立備份系統,并長期保存。
第九條 提升統計服務水平。認真履行統計信息、咨詢、監督職責,組織加強日常對企業的實地走訪,密切關注經濟運行形勢,及時跟蹤重大戰略、重點企業、重要行業,開展好月度、季度、年度經濟運行分析。針對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及時組織統計監測、分析研判,精心撰寫統計分析和專題調研報告,為地方黨委政府決策提供統計支撐。積極拓寬統計服務領域,豐富統計產品。
第十條 提升統計改革創新水平。積極開展統計體制機制、制度方法、方式手段、數據應用、隊伍建設、服務外包等領域研究探索、改革創新。積極爭取、支持、配合上級統計機構開展的各項工作試點,推動各項統計改革任務在轄區內落地落實。
第十一條 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明確領導干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常態化開展統計法治宣傳,積極開展送法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等“四進”活動,推動將統計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納入本級黨校、行政學院等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必修課。鼓勵統計人員積極參加國家統計執法資格考試,充實統計執法監督力量,確保有2名及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加大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推動統計監督與其他監督有效融合,不斷提高依法統計、依法治統意識,營造知曉統計、重視統計、支持統計良好氛圍。
第十二條 提升統計信息化水平。積極爭取將統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地區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或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構建覆蓋村(居)的統計網絡體系,逐步實現村(居)統計資料填報全程電子化。擴大網絡、視頻會議系統等信息化應用,并及時更新維護。加強網絡安全管理,保障數據信息安全。
第三章 鄉級統計工作標準指引
第十三條 承擔鄉級統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本標準指引,以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村級統計網格化管理、規范數據生產流程、規范統計資料管理、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提升統計服務水平(“四規范兩提升”)為目標,切實提高鄉級統計工作能力,保障鄉級統計“高標準、高要求、高質量”持續推動各項統計普查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重視統計工作,明確鄉級統計工作職責和分管統計工作領導,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與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統計人員,保持人員穩定性。積極落實鄉級首席統計員制度,鄉級首席統計員原則上需在編在崗人員,實行兩年一聘。人員變動時,按照“先進后出”原則,征得縣級統計機構同意并備案。有相對獨立或固定的辦公場所,有統計專用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保障信息網絡暢通。建立健全數據采集審核報送、統計業務崗位責任、數據質量責任追究等制度。保障大型普查、專項調查和常規統計工作所需經費,以及統計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
第十五條 規范村級統計網格化管理。督促村(居)委會明確至少1名統計人員,負責轄區內統計工作,承擔并完成常規統計和上級安排的各類統計普查調查任務。推動村(居)統計工作與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有機融合,加強所轄村(居)統計業務指導,提升統計工作效率和源頭數據質量。保障相關補貼或勞務報酬,并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規范數據生產流程。積極協助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名錄庫管理、更新與維護,規范“五上”單位申報工作,核實入庫單位基本情況。及時做好統計用區劃和城鄉劃分代碼變更維護。督促指導企業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按規定時間和渠道收集整理、審核上報基層統計報表。認真審核查詢統計數據,并做到簽章齊全。嚴格執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按規定時間完成上級統計機構查詢答復,高質量完成各項統計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規范統計資料管理。建立完善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指導所轄村(居)、企業建立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確保登記及時、準確、完整,與統計報表數據相互銜接一致。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等統計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裝訂成冊,分類保管,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至少保存2年,匯總性統計資料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電子臺賬做好備份。
第十八條 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積極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有效開展統計法制宣傳活動。配合上級統計機構開展數據核查,組織轄區內統計調查對象開展自查。定期開展本區域內統計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案件,及時移送并積極協助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提升統計服務水平。加強轄區內企業、村(居)統計人員業務培訓指導、報表催報、數據核實。首席統計員要及時開展統計分析,做好經濟運行分析預警,充分發揮統計在經濟社會管理中的參謀助手作用,為區域高質量發展提供優質統計服務。
第四章 開發區(園區)統計工作標準指引
第二十條 承擔開發區(園區)統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本標準指引,以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統計職能職責、規范統計調查流程、增強依法統計能力、增強數據質量管控力度(“三規范兩增強”)為目標,不斷提升開發區(園區)統計工作水平,持續推進開發區(園區)統計補短板、強弱項、固根基。
第二十一條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明確組織協調統計工作的機構,指定統計負責人。根據開發區(園區)內統計工作任務量,配備合理的專(兼)職統計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統計人員發生變動時,應當征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應當保障具備統計工作正常開展的基本條件,做到機構、人員、經費、設備、網絡和辦公場所“六落實”。
第二十二條 規范統計職能職責。統計業務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主動配合完成各項統計調查任務,積極參與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及專項調查。及時做好開發區(園區)基本單位名錄庫更新維護工作,建立完善企業統計人員信息庫,按季度動態更新開發區(園區)內企業統計人員基本信息。開發區(園區)統計人員應當積極參加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培訓,督促指導轄區企業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紙質和電子統計臺賬。
第二十三條 規范統計調查流程。嚴格貫徹執行統計調查制度,督促指導轄區企業認真開展統計數據采集、填報,對遲報調查單位進行催報;對屢次遲報、拒報以及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調查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立案查處。對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的查詢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核查、答復。
第二十四條 增強依法統計能力。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認真落實防范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轄區企業提供不真實統計數據,不得違規代填代報統計數據。組織開展開發區(園區)內統計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發現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政府統計機構報告,配合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和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增強數據質量管控力度。要深化統計工作重要性、法治化認識,切實增強統計數據質量意識。健全完善數據質量責任制,強化數據質量管控主體責任。加強對轄區企業統計人員的培訓指導,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強化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分析,對數據波動較大或異常情況及時核實,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有序組織開展數據質量自查,定期開展統計檢查、巡查,切實保障轄區企業數據質量。
第五章 部門統計工作標準指引
第二十六條 部門統計應該按照本標準指引,堅持規范統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原則,以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統計調查活動、規范統計業務培訓、規范數據公布內容、強化統計數據共享、強化統計法治建設、強化質量評估驗收、強化信息技術支撐(“四規范四強化”)為目標,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學、行為嚴謹、過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較高的部門統計調查體系。
第二十七條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重視統計工作,明確分管領導和部門統計職責。有承擔統計工作的機構和負責人,配備相對穩定專(兼)職統計人員和必要的辦公設備。在業務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告知本部門統計人員調整變化情況。按要求組織、參加部門統計聯席會議及其他相關統計會議。
第二十八條 規范統計調查活動。依據工作需要,科學設計統計調查項目,確保指標名稱規范、計算方法科學、調查內容不與其他統計調查項目內容重復。新設立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超過有效期限且需繼續開展調查的項目,須重新履行報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開展統計調查。嚴格按批準的統計調查內容統一組織實施調查,不得增加或修改統計指標。按要求編制統計報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報出,并對數據質量負責。嚴格按照保管方式和期限,對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等統計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規范統計業務培訓。定期組織開展統計業務和統計法律法規培訓且每年不少于1次,并形成常態化機制。培訓應當全面系統,突出針對性和操作性,不斷提高統計人員做好統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參加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第三十條 規范數據公布內容。嚴格遵照有關規定及時發布各類綜合性統計數據,對外公布與政府統計機構有重復交叉的數據時,應與地方政府統計機構協商一致。公布統計數據時應同時公布數據來源及調查機構、范圍和方法,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等統計標準,保證社會各界正確理解和使用統計數據。
第三十一條 強化統計數據共享。嚴格執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的部門統計報表制度,并按要求定期報送有關統計報表和行政記錄等統計資料。建立部門數據共享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本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數據信息對接,滿足統計部門對部門統計調查名錄庫信息及數據的需求。
第三十二條 強化統計法治建設。認真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加強本系統統計普法宣傳教育,積極配合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統計違紀違法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強化質量評估驗收。建立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制度,將數據質量評估作為數據報送和發布前的必經程序,規范統一評估工作。對依法調查取得的主要統計指標數據,應當采用科學的統計方法和有效的組織方式進行質量評估,準確把握數據之間的相關性、匹配性和邏輯性。上一級部門負責對下一級數據進行評估,并及時反饋評估結果。
第三十四條 強化信息技術支撐。為部門開展統計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滿足部門統計信息化要求。建立統計數據庫,完善統計數據庫管理。強化網絡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和運營維護,切實保障網絡和數據安全。
第六章 企業統計工作標準指引
第三十五條 企業統計應當按照本標準指引,以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統計報表填報、規范統計人員培訓、規范統計資料管理、強化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強化統計法治意識(“四規范兩強化”)為目標,保障統計報表填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高源頭數據質量。
第三十六條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聯網直報企業應當設置統計機構或者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部門,并指定統計負責人,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其他規模的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規模配備兼職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企業統計機構調整或統計人員變動時,應當主動向當地政府統計機構(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健全統計工作機制,保障統計工作正常開展所需的經費、場地、設備、網絡等。具備條件的企業應當實現內部統計網絡自動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 規范統計報表填報。嚴格執行政府統計報表制度和行業主管部門統計報表制度,接受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安排,獨立準確填報統計數據。按制度規定的時間、方式上報統計報表,做到報表、指標無漏填漏報、計量單位正確,數據無差錯。報出的報表須統計負責人審核,并經企業負責人確認后統一上報。統計報表數據與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相互銜接一致。
第三十八條 規范統計人員培訓。企業統計人員上崗前須接受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培訓。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能夠熟練運用聯網直報平臺報送統計數據。統計人員須按要求參加各級統計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每年至少1次),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做好對企業內部相關業務人員的延伸培訓。
第三十九條 規范統計資料管理。按照“先建臺賬后有報表”的原則,以真實的原始憑證為依據,設置統一規范的紙質臺賬,并按要求建立企業電子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原始記錄及統計臺賬填寫規范、登記及時準確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匯總性統計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的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未到保存期的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不得銷毀。
第四十條 強化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履行統計法定義務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總責,應當督促本企業統計人員依法依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報送統計資料;組織本企業制定和落實統計人員崗位責任、統計報表報送、統計資料管理、統計工作交接等各項規章制度,并加強督促檢查。企業負責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企業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將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四十一條 強化統計法治意識。提高依法統計意識,積極配合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和數據核查,不得干涉、妨礙政府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企業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數據和資料,否則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取消守信企業認定資格;構成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法予以公示并進行聯合懲戒,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標準指引試行3年,由江西省統計局設計管理與三新統計處負責解釋。
附件2
撫州市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方案標準(鄉級)
項目 | 科目 | 標準 |
鄉級統計規范化建設(四規范兩提升) |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 | 1、配齊配強基層統計力量; 2、規范加強鄉鎮級統計力量,確保1名首席統計員、1名輔助統計員,滿足統計工作需要; 3、要保持鄉級統計人員相對穩定,其工作變動或調動必須事先征得縣級統計機構的同意,并按照“先進后出”的原則實施,確保工作銜接; 4、村(社區)要明確由綜合素質高、責任心強、相對年輕的村(社區)干部擔任統計工作負責人,在鄉鎮(街道、管理處)統計崗的指導下負責本區域的統計調查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統計崗位不得空置。 |
規范村級統計網格化管理 | 1、加大統計工作經費投入。各地要統籌自有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做好對專項統計調查、大型普查、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信息化建設、統計現代改革等的經費保障并及時足額撥付,重視加強對基層一線的經費保障; 2、完善統計軟硬件設施。鄉級統計機構要按標準配備固定辦公用房、視頻會議室(共用)、保密專業電腦、檔案資料室等;村級統計崗位要安排辦公用房,配備專用電腦、打印設備和資料檔案柜等; 3、保障統計人員待遇。對長期在鄉鎮基層一線工作的統計專業人員,已取得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優先聘任并兌現待遇;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時,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重點考察其工作業績貢獻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三類人員選拔考試時,對獲得縣級以上統計部門表彰的優秀人員給予適當加分照顧。 | |
規范數據生產流程 | 1、嚴把統計人員準入。新招錄招聘從事基層統計工作的人員應熱愛統計崗位,堅持專業、年齡、經歷適當,擇優錄取使用; 2、加大統計人員培訓。2024年底前實現全市在編在崗基層統計人員統計基礎業務培訓全覆蓋; 3、統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統計專業知識,恪守統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轄區統計機構(崗位)的業務指導并按時參加其組織的業務培訓,準確理解統計報表指標含義,高質量完成政府統計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 |
規范統計資料管理 | 1、貫徹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建立健全統計調查組織管理、業務培訓、數據質量控制、資料管理等制度,并自覺依法接受本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加快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加強統計信息化人才培養和統計信息安全管理,落實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網絡暢通和數據安全。 | |
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 | 1、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對因不重視、敷衍塞責統計工作和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而導致發生系統性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查處。 2、常態化開展統計法治宣傳,每年充分利用統計開放日、法制宣傳日等時點積極組織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活動。結合鄉鎮相關部門在趕集天開展統計法宣傳,不斷加強一般群眾對統計的了解,消除一般人對統計工作的錯誤理解。 | |
提升統計服務水平 | 1、加強村級統計基礎建設,強化業務指導。要求鄉級統計員每個季度須到村級進行一次一對一業務指導,或采取一次集中培訓。確保村一級作為統計數據的第一手來源的真實性、準確性。 2、加強統計數據質量把關,嚴控數據失真。對于村級上報的數據要進行認真審核,通過到村調研走訪,結合鄉鎮往年實際情況分析數據的真實性,不讓失真數據干擾政府決策判斷。 |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