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臨府規-2023-4
臨府辦發〔2023〕5號
關于印發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區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同意,現將《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 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1〕46號)《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撫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撫府辦發〔2022〕19號)等文件精神,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體投資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階段性住房困難群體,限定租賃用途、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的規劃、建設、租賃、運營、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應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投資建設。堅持“誰投資、誰所有”,通過新建、改建、配建、盤活等方式,多渠道擴大供給。支持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體系。
第五條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應當遵循“多方參與、政府支持,供需匹配、屬地負責,產城融合、職住平衡,部門聯審、安全環?!钡脑瓌t。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統一納入住房租賃服務管理平臺管理,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相關配套政策。
第六條區政府統籌全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通過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對涉及全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監督。
區住房保障中心系本區保障性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全區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督促、指導全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責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籌集、信息錄入、資格審核、實物租賃、檔案管理、動態管理、政策培訓等具體工作。
自然資源臨川分局(不動產登記)和住房保障中心負責提供申請人房產信息(以區不動產登記部門房屋登記信息和區住房保障房屋交易合同備案信息查詢結果為準)。
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工信局、區人社局、臨川公安分局、臨川生態環境局、區城管局、區民政局、區教體局、區衛健委、區市場監管局、區統計局、區稅務局、區金融工作服務中心、區城投公司、區政務服務中心、區供電公司、臨川潤泉供水有限公司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相關工作。
第七條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設收入線門檻,在城區內無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可以申請承租。
第二章 規劃和籌集
第八條“十四五”期間,全區計劃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1200套。
第九條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小型、適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可以是住宅型租賃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建設標準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最高不超過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戶型不超過保障性租賃住房總規模的15%。
第十條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園區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各類主體按規定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建、改建和改造;
(二)企事業單位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
(三)產業園區配套新建、改建和改造;
(四)住房租賃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機構新建、收購、改建、改造、配建、長期租賃;
(五)政府組織新建、改建、改造和收購社會房源;
(六)已獲得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獎補資金的租賃住房、政府及各類社會主體閑置的公租房、閑置的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各級政府籌集的人才公寓,以及行政、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建設的職工宿舍(周轉住房、倒班房)等經各級政府批準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的住房;
(七)經政府批準由其它房屋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的房源;
(八)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
第十一條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必須權屬明晰、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經區政府同意,根據建設方式,可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一)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二)利用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權屬不變,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對已出讓的商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區自然資源部門研究并報區政府同意后,可將商業用地調整一定比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利用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其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利用非居住存量閑置房屋(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改建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權屬不變,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五)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支持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并在出讓合同中具體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可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價款相應的利息。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對質量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進行重點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使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等有關要求,執行《住宅建筑規范》或《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或《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準,應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其中,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應參照新建住宅小區配套相應的商業、公共服務設施;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套相應的商業、公共服務設施。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行全裝修成品交房,提供基本生活設施。
第十三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應按規定履行人防工程結建義務。工程項目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鑒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運營管理單位要加強維護,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應急預警及處置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區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60 日內,督促指導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將房源信息錄入住房租賃服務管理平臺,并及時進行房源審核確認。
第三章 資金補助
第十五條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支持,統籌利用土地出讓凈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等現有住房保障資金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加大資金投入。
第十六條區政府投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要區財政投入的資金在本級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根據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意見和工程款支付進度的規定報區政府審批,待批復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十七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補助資金須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
第四章 稅費減免
第十八條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符合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規定的項目可依法減免。經營性收費參照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政策,按低限減半收取。
第十九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住房租賃企業可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享受增值稅、房產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第二十條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第五章 金融信貸政策
第二十一條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持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放的有關貸款暫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
第二十二條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第二十三條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第六章 公共服務支持
第二十四條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支持承租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第七章 項目審批政策
第二十五條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設要求, 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聯合審批機制,由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召集成員單位聯合審查建設方案,授權區住房保障中心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從項目申請到完成認定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相關部門根據認定書辦理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等事項)、工程建設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事項)、施工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等事項),項目建成后實行聯合竣工驗收(規劃、土地、人防、消防、檔案等驗收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各階段實行并聯審批、限時辦結。在辦理立項用地規劃許可,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六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申報認定審批流程:
(一)提出申請。建設單位通過項目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門向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方案。
(二)聯合審查。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成員單位發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方案。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召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評審會,決定是否將其列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
(三)發放項目認定書。通過評審的項目,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未通過評審的項目,發放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通知書。
(四)辦理建設手續。建設單位憑項目認定書報送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人防、施工、消防設計等手續。各相關部門為取得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開辟綠色通道,采取優先審批、容缺審批、告知承諾等方式加快辦理項目建設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
改造類項目(非特殊建設工程),經施工圖設計單位認定不涉及建筑主體結構變動,未改變原防火分區及消防設施的內部改造裝修的項目,申報施工許可證時,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書不作為前置條件,實行告知承諾制,容缺后補,開工前補齊。消防、人防設計技術審查納入施工圖聯合審查。
如屬政府投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前期決策和項目審批程序等參照《撫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方式,辦理建設手續時須分類提供不同的材料。新建項目和改建、改造項目需提供國家規定的報建材料。對于新建類項目,按法定承諾時限進行審批;對于改建、改造類項目,材料齊全的,審批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竣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驗收,相關各方聯合驗收。
第二十九條對存量閑置非住宅改建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改變其原批準的土地用途、規劃性質、房屋類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標。商辦類、科研教育類房屋改建應以地塊、樓棟、單元或獨立樓層為單位申請,廠房、倉儲類改建應以地塊或樓棟為單位申請。
第八章 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只租不售。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應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字樣及用地性質,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不少10年;存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的租賃運營期不少于8年,改造租賃住房的租賃運營期不少于5年后可退出保障房序列,恢復原有房屋性質和用途,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享受的水、電、氣等優惠政策同步取消。運營期自項目投入運營日起計算。
運營期限內應全部用于對外租賃,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賃期限內全部租金或訂立超長期限合同等形式以租代售、變相銷售。
第三十二條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限未滿,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批準)退出或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批準)中止租賃合同的,取消其相關優惠政策,并退回所獲得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補助資金,發展改革、住建、自然資源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相關項目期限未滿期間,不允許辦理改建 (不限于改建)等手續。
第三十三條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限已滿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序列的,應提前發布退出公示公告,并依法依規完成解除承租對象租賃合同事宜。公示公告無異議的,應向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文件,并抄送區發改、財政、稅務等單位,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取消其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享受的水電氣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因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合并、重組、股權轉讓、破產清算或依據司法機關生效法律文書等涉及處置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權轉讓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但尚在運營期限內的,受讓人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用途,并應當繼續用于租賃經營。
第三十五條對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改建、改造,且將改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分割轉讓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違規行為及新增違建行為的,相關職能部門應采取終止其改建、改造行為,限期改正、依法納入信用監管等措施;涉嫌違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于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租賃對象的準入條件和申請審核
第三十七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對象主要為本區城鎮常住人口中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階段性住房困難人員。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對象原則上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青年人(本區上頓渡城鎮戶籍,40周歲(含)以下的成年人)的家庭,須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單身的提供婚姻承諾)、就業證明(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單位證明其中之一,無法提供就業證明的按照告知承諾制簽訂誠信承諾書),簽訂授權核查書。
(二)申請人為新市民(非上頓渡城鎮戶籍)的家庭,須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單身的提供婚姻承諾)、就業證明(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單位證明其中之一,無法提供就業證明的按照告知承諾制簽訂誠信承諾書),簽訂授權核查書。
(三)租賃家庭成員名下在中心城區無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本中心城區是指臨川區、市中心城區、高新區城市規劃范圍內。
(四)租賃對象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政策。
(五)租賃對象未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已退回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款)政策。
(六)租賃對象未享受共有產權住房政策。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須通過住房租賃服務管理平臺(或政府指定窗口)進行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須通過住房租賃服務管理平臺,對申請人資格自行制定流程、自行審核。
第十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九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由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自行選擇租賃方式,自行實施,并通過住房租賃服務管理平臺及時將租賃人員名單等租賃情況報區住房保障中心留存。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建立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將相關情況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存檔。其中,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住房租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租賃數據應當與公安部門流動人口管理系統對接。住房租賃服務管理平臺應當與市住房租賃服務平臺完成系統對接。
第四十條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應與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產權所有人(法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期間須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規定及租賃合同相關約定。
第四十一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單次簽訂不超過3年;合同期滿,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
第十一章 租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按照“租戶可負擔、企業可持續”的原則,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確定機制。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以單套(間)建筑面積計算。
第四十三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照單個項目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最高不超過90%。
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單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市場租賃住房租金進行評估,再根據評估結果擬訂租金標準,報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市場租金實行動態管理,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四條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租賃公房等各種方式在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源所在城區擁有住房的,應當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給予1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在過渡期后未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出租人應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關系,收回該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自然死亡的,自動退出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承租人退回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退出管理辦法,由其產權(投資)或經營管理單位自行制定、實施。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自行管理,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運營管理接受區住房保障中心監督。
第四十七條區住房保障中心應加強指導、檢查 和督促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保障性租賃住房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區財政投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歸區政府(含授權委托有關單位代為持有產權的)所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與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四十八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條運營單位應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運營維護管理相關要求,建立完善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警及處置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十條適時探索保障性租賃住房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主體和保障對象信用檔案。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嚴重違反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規定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計入個人不良信用檔案,并在本部門政府網址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上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十一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關于成立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2.《撫州市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請書》
3.《撫州市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附件1
關于成立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1〕46號)《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撫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撫府辦發〔2022〕19號文件精神,決定成立撫州市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不斷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加快推進我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進展,定期召開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聯席會議,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各部門落實該項工作。
二、組成人員
組 長:梅明陽 區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樂水平 區政府辦主任
石慧萍 區委政法委副書記
付建榮 區委宣傳部副部長、電視臺臺長、融媒體中心主任
章堅武 區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成 員:黃明輝 區發改委主任
鄢輝員 區財政局局長
羅前清 區住建局局長
許小劍 區城市管理局局長
陳志云 臨川生態環境局局長
李雄標 區稅務局局長
何泉福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張 峰 區衛健委主任
杜建雄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樂勤光 區教體局局長
吳 亮 臨川公安分局常務副局長
邱家強 區統計局局長
吳志華 區城投集團公司董事長
廖 瑋 區金融工作服務中心
曾程勝 區大數據發展中心主任
黃 慧 區政務服務中心主任
范小平 臨川規劃分局負責人
李燦輝 自然資源臨川分局副局長
鄒興瑞 區供電公司經理
金學凌 臨川潤泉供水有限公司經理
三、工作機制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住房保障中心,區住房保障中心主任章堅武兼任辦公室主任。
附件2
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請書
撫州市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
我單位建設(運營)的項目,不動產權證(土地權證)號,現申請將套(間)房屋列入撫州市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項目。我單位承諾:項目列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后,其建設、運營、管理等工作嚴格遵守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有關規定;在規定期內,項目只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不作其他用途;我單位提供的資料全部為真實資料,如存在虛假,我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附:項目簡介、建設運營管理工作方案
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及產權人
(蓋章)
年 月 日
注:已建成的項目除運營單位蓋章外,還須產權人蓋章。
附件3
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證書編號:20xx-xxxx
(建設運營單位名稱):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 (國辦發〔2021〕22號) 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規定,現認定項目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信息如下:
項目名稱 | |||
項目地址 | |||
建設單位名稱 | 運營單位名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土地性質 | 土地面積 | ||
項目總建筑面積 | 項目總投資 | ||
建設方式 | |||
開工(預計)時間 | 投入使用 (預計) 時間 | ||
保障性租賃住房 建筑面積 | 保障性租賃住房 套(間)數 | ||
配套設施建筑面積 | 配套設施主要內容 | ||
租金要求 | |||
憑此認定書,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辦理立項、用地、規劃、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續,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 設施配套費,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納入資金補助和金融支持申請范圍等。
撫州市臨川區住房保障中心
(臨川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年 月 日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