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川區開展2021年城鎮“防貧保”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臨府辦字〔2021〕9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經2021年7月1日區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臨川區開展2021年城鎮“防貧保”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2021年7月15日
臨川區開展2021年城鎮“防貧保”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推動全區城鎮脫貧解困工作創新,積極消除貧困存量,主動控制貧困增量,探索建立城鎮精準防貧長效機制,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大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力度的意見》(贛發〔2018〕7號)等文件,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脫貧攻堅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省、市、區關于城鎮脫貧解困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在抓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全面消除貧困存量的同時,對“城鎮脫貧解困對象”和“易致貧低收入戶”兩類人群實施城鎮“防貧保”,從源頭上筑起發生貧困的“截流閘”和“攔水壩”,基本消除因病、因學、因災等致貧返貧現象,為決戰決勝脫貧解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保險對象及標準
(一)保險對象
城鎮“防貧保”保險對象為:城鎮脫貧解困對象和易致貧低收入戶。按全區非農村戶籍人口10%左右的比例框定參保人數(以截止2020年臨川區全區人口數為準),不具體到戶,且原則上城鎮防貧對象按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城鎮低保保障標準1.5倍的標準進行框定(2019年為7680元/年,1.5倍即11520元;2020年為8460元/年,1.5倍即12690元)。最終以區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認定防貧對象為準。
(二)保費來源及標準
參保資金由區財政統一繳納,所需資金在區城鎮脫貧解困專項資金中解決。區政府授權區民政局與承保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按照五種賠付責任保費60元/人·年的標準為全區非農村人口10%左右的對象購買防貧保險。
三、工作原則
(一)區級統籌、多方聯動。此項工作在區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下進行,下設城鎮精準防貧領導小組,負責協調防貧工作相關政策,推動防貧機制高效運轉,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區政府授權區民政局與承保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并由區財政按雙方確定的保費標準為全區非農村人口10%左右的對象購買保險。承保保險公司按市場運作方式具體負責出險、核險、理賠等工作;區城鎮脫貧辦、區教體局、區衛健委、區醫保局、區人社局、區應急管理局、交警大隊等相關部門和鄉鎮要積極配合保險公司開展核查,并認真完成防貧對象評議公示、保險金發放、幫扶舉措落實等重要環節,共同筑牢防貧“保護墻”。
(二)事前框定、事后認定。城鎮“防貧保”保險對象不事前確定,不事先識別,原則上也不重新建檔立卡,只以全區非農村人口10%左右的對象比例框定。城鎮“防貧保”保險對象因病、因學、因災等情況可能致貧、返貧時,均可申請防貧保險金。
(三)優化服務、嚴格監管。承保保險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并按照“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對象進行調查核實,每年可提取3%防貧保險金用于必要運營管理開支,其余費用全部用于城鎮精準防貧工作,如年度結算后有結余將折抵下一年度城鎮精準防貧保險金,如賠付超出本年保費將按照超出金額調增次年保費。保險公司要簡化理賠程序,及時快速理賠。如出現政策性和不可抗拒的虧損,虧損由承保機構負擔20%、政府承擔80%。
四、工作流程
(一)信息收集。一是由教體、衛健、醫保、民政、人社、應急管理、交警等相關部門按照因病、因學、因災等不同的預警線,確定監測對象、建立臺賬,并將其相關信息(包括致貧返貧原因、實際醫療花費等情況)報區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二是實時預警。按照鄉鎮和居委會實時監測、保險對象個人申請、幫扶干部定期回訪等方式收集實時預警信息,根據因病、因學、因災等不同預警線確定監測對象,由鄉鎮匯總將相關信息(包括致貧返貧原因、實際醫療花費等情況)上報區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調查核實。區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有關部門或鄉鎮上報信息后,將申報信息交保險公司逐一調查核實。保險公司接到轉辦任務后,要在規定時間(區內3個工作日、區外1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核查時間)對被核查人的房屋、家庭收入、重大開支等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醫保、教體、自然資源、交警等相關部門配合做好調查核實工作。保險公司將核查結果反饋至區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結果公示。區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鄉鎮為單位將保險公司出具的核查結果轉至鄉鎮,由鄉鎮、居委會兩級同時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最終名單、公示照片等以鄉鎮為單位上報區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審批發放。區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鄉鎮上報的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備案,并通知保險公司啟動理賠程序,發放防貧保險金。保險公司接到發放通知后,要在規定時間內(10個工作日內給予支付,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按賠付標準將防貧保險賠付金轉賬至防貧對象所提供的銀行賬戶上,并將有關銀行憑證分別報送區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鄉鎮存檔。
五、防貧保險金發放辦法
(一)因病
屬于城鎮脫貧解困對象的,按照保險期限內自付醫療費用0.5萬元設置預警線,納入監測范圍、經查勘認定符合條件的,自付費用扣除0.5萬元起付線,剩余費用在1萬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1萬元(含)至3萬元的,按照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3萬元及以上的,按照7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
屬于“易致貧低收入戶”的,按照自付醫療費用2萬元設置預警線,納入監測范圍,經查勘認定符合條件的,自付費用扣除2萬元起付線,剩余費用在2萬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2萬元(含)至4萬元的,按照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4萬元及以上的,按照7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
自付醫療費用為通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疾病商業補充保險、醫療救助、眾籌等各類補償后仍需個人支付的費用。
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萬元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
(二)因學
具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注冊正式學籍的“易致貧低收入戶”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頂崗實習)期間,以及城鎮脫貧解困對象及子女在省內獨立學院和省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頂崗實習)期間,包括義務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學生在校就讀期間,以年支付學費、住宿費、教科書費0.5萬元為監測線,對經核實可能致貧或返貧的,相應費用超出部分在0.3萬元以內的,按10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3萬元(含)至0.5萬元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5萬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
(三)因災(含意外事故)
1.自然災害類。因自然災害、地質災害、旱災和火災、意外事故等原因致防貧家庭房屋、屋內附屬設施及財產(不包含現金及金銀首飾)損失,以1萬元為預警線,家庭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扣除1萬元起付線,超出部分在1萬元以下的,按4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1萬元(含)至3萬元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3萬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每戶最高不超過3萬元。
2.意外事故類。意外傷害無第三方責任,但不符合醫保報銷政策;有第三方責任,無法找到責任人或即使找到責任人但經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應賠償或已得到賠償但需要長期醫治等可能導致生活處于貧困線以下的家庭,分以下兩種情況發放防貧保險金:一是因財產損失過重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自然災害類防貧保險金標準發放;二是因醫療花費過高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因病防貧保險金標準發放,但交通類意外事故醫療費用最高限額每人不超過5萬元。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按每人3萬元的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導致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萬元發放防貧保險金。
(四)因個人主要責任無法對第三方賠償
非主觀意愿造成第三方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后,因賠償責任導致返貧或致貧時進行保險金發放。以0.5萬元為監測線,相應費用超出部分在0.3萬元以內的,按10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3萬元(含)至0.5萬元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5萬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
(五)因生產資料損失
生產資料直接影響生產力,因生產資料(包括生產工具、運輸設備、原材料等)非主觀意愿損失,無法進行正常生產或勞動經營導致返貧或致貧時進行防貧保險金發放,以供購買相應生產資料用于恢復生產。以1萬元為監測線,相應費用超出部分在0.3萬元以內的,按10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3萬元(含)至0.5萬元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5萬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每戶最高不超過2萬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區政府副區長任組長,區民政局(城鎮脫貧辦)、區財政局、區教體局、區衛健委、區醫保局、交警大隊、區人社局、臨川自然資源分局等部門和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城鎮精準防貧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抓好城鎮“防貧保”工作的協調推進。
(二)強化幫扶措施。針對不同返貧、致貧潛在因素,堅持從增強“造血”功能入手,因戶施策,強化防貧對象的個性化精準幫扶措施。一是引導就業。針對防貧家庭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優先安排就業;缺少技術的,由區人社局牽頭,根據貧困人員的培訓意愿,開展各類免費技能培訓,增強他們的就業技能。二是政策保障。對一無勞動力、二無技術的家庭,符合條件的,要實施社保兜底,保障基本生活。
(三)廣泛宣傳發動。各鄉鎮和區直有關單位要緊密結合當前脫貧解困工作,對城鎮精準防貧的目的、意義、措施及程序等進行多形式、多渠道宣傳,做到家喻戶曉,確保廣大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受益權,努力擴大防貧工作覆蓋面,讓廣大群眾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
附件:臨川區城鎮防貧保險金賠付標準表
附件:
臨川區城鎮防貧保險金賠付標準表
(一)因病防貧保險金 | ||||||
保障對象 | 起付線(元/次.人) | 超出起付線以上自付醫療費用 | 賠償比例 | 備注 | ||
城鎮脫貧解困對象 | 5000元 | 10000元以下 | 50% | 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按每人3萬元的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因疾病或意外導致傷殘喪失勞動能力,按每人最高1萬元發放防貧保險金。 | ||
10000元(含)-30000元 | 60% | |||||
30000元及以上 | 70% | |||||
“易致貧低收入戶” | 20000元 | 20000元以下 | 50% | |||
20000元(含)-40000元以下 | 60% | |||||
40000元及以上 | 70% | |||||
(二)因學防貧教育保險金 | ||||||
保障對象 | 起付線(元/人) | 超出起付線以上教育金支出 | 賠償比例 | 備注 | ||
城鎮脫貧解困對象及子女和“易致貧低收入戶”子女 | 5000元 | 3000元以下 | 100% | -- | ||
3000元(含)-5000元以下 | 80% | |||||
5000元及以上 | 60% | |||||
(三)因災、因喪失勞動力防貧保險金 | ||||||
自然災害類防貧保險金 | ||||||
保障對象 | 起付線(元/人) | 超出起付線以上家庭財產損失金額 | 賠償比例 | 備注 | ||
城鎮脫貧解困對象和“易致貧低收入戶” | 10000元 | 10000元以下 | 40% | 最高每戶限額不超過3萬元 | ||
10000元(含)-30000元 | 60% | |||||
30000元及以上 | 80% | |||||
交通事故類防貧保險金 | ||||||
保障對象 | 賠償標準 | |||||
城鎮脫貧解困對象和“易致貧低收入戶” | 因財產損失過重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三)《因災、因喪失勞動力防貧保險金》標準執行。 | |||||
城鎮脫貧解困對象和“易致貧低收入戶” | 因醫療花費過高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一)《因病防貧保險金》標準執行。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按每人3萬元的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導致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每人最高1萬元發送防貧保險金。交通類意外事故醫療費用最高發放限額每人不超過5萬元。 | |||||
(四)因個人責任無力賠償防貧保險金 | ||||||
保障對象 | 起付線(元/人) | 超出起付線以上賠償金支出 | 賠償比例 | 備注 | ||
城鎮脫貧解困對象和“易致貧低收入戶” | 5000元 | 3000元以下 | 100% | - | ||
3000元(含)-5000元以下 | 80% | |||||
5000元及以上 | 60% | |||||
(五)因生產資料損失防貧保險金 | ||||||
保障對象 | 起付線(元/人) | 超出起付線以上賠償金支出 | 賠償比例 | 備注 | ||
城鎮脫貧解困對象和“易致貧低收入戶” | 10000元 | 3000元以下 | 100% | - | ||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