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川區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辦法的通知
臨府規—2021—4
臨府辦發〔2021〕1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經2021年4月2日區政府第52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將《臨川區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6月28日
臨川區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決制止和懲處違法用地的行為,進一步做好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沒收工作,規范處置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臨川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予以拆除、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處置。
本辦法所稱違法用地種類主要指非法轉讓土地、非法占用農用地、農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違法當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設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二章 拆除
第三條 違法用地上建筑物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條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鄉鎮人民政府等具有行政執法權限部門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作出行政處罰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作出行政處罰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制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催告其履行義務。
第五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處罰部門應當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并附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拆除決定的裁定后,按照裁執分離、屬地負責的原則,由違法用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負責組織實施拆除,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三章 沒收
第七條 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八條 行政處罰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將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區財政局)接收。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區財政局)對移交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移交時,交接雙方應當進行現場踏勘,留存影像資料,移交書面資料。書面資料包括: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非法財物移交書》,一式兩份,由交接雙方核驗后蓋章;
(三)《沒收非法財物清單》,應當載明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結構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作出行政處罰部門移交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建筑質量安全標準、消防安全、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等管理規定進行論證。經論證不符合上述管理規定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拆除。
經論證符合上述管理規定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地塊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在土地儲備機構完成收儲后,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違法用地上建筑物進行評估,將評估價值納入該地塊土地儲備成本。所在宗地供地后,地上建筑物評估價值的同等價款上繳區財政。暫未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可以使用該建筑物,產生的收益上繳區財政。
第十一條 具有行政執法權限部門作出沒收的決定后,違法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作出行政處罰部門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沒收決定的裁定后,由區人民政府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沒收。
第十二條 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屬公益基礎設施的,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前,由作出行政處罰部門暫交建設單位代管;在項目供地時,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擬訂處置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沒收的建筑物劃轉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
第十三條 接收(代管)單位應當做好沒收建筑物的資產管理、防火、防盜、防汛、安全監督、登記建檔等管護工作。
第四章 監督
第十四條 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完畢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將處置情況書面告知作出行政處罰部門。
第十五條 妨礙違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沒收處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