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LC0065/2021-30996
發文機關: 文昌街道辦
文 號: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1-01-20
主題分類:
文昌街道辦事處2020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2020年,我辦全面貫徹落實上級要求,扎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嚴格按照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狠抓信息公開工作,不斷規范信息公開內容,創新信息公開形式,突出信息公開重點,提高信息公開水平,有力促進了全鎮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健康平穩發展。本報告中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有疑問請與文昌街道黨政辦公室聯系(地址:文昌里景區臨川九中;郵編:344100;聯系電話:0794-8342242;郵箱:lcqwcjdbsc @163.com)。現將本年度工作報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
2020年,我辦結合自身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區委區政府各項政務網站信息發布與審核規定,堅持把公開透明作為我街道信息工作的基本制度,采取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機制,逐步完善各項制度,整理、審核、發布政府信息,積極參加區委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培訓,穩步有序地推進我辦信息公開平臺建設等各項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主動公開情況概述。
2020年,文昌街辦對各類政府信息進行了梳理和編目,累計主動公開政府信息58條。部門介紹1條,領導信息1條,機構職能1條,其他有關文件3條、政策文件2條,解讀材料2條、規劃計劃1條,工作動態43條,人事任命1條,財政預決算3條。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概述。全年未收到公開申請。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況概述。
我辦大力推進政務公開規范化建設,及時更新、維護全辦政務公開的內容,切實保障社會各界對文昌街道辦事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一是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主動公開制度,壓實責任,明確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制,制定依法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規程,明確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復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三是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加大審核把關力度,確保不發生泄密問題。
(四)平臺建設情況概述。
因人事變動,街道及時調整了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小組,重新安排了新的分管負責人和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和聯絡員,專門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為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工作,我辦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舉措,切實抓緊抓好,以公開促工作,以公開樹形象,以公開贏民心,堅持依法公開、真實公正、講求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結合實際,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文昌街辦從制度規范入手,抓好落實,實現突破。在工作過程中,結合實際不斷促進、不斷規范、突破難點。
2020年,文昌街辦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綜合運用文字、圖像等方式,及時全面公開各類政府信息。針對公眾關切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地發布權威性政府信息。特別是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決策部署、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重要動態、重大突發事件及其應對處置情況等方面的信息,以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并專門了設立熱線電話(0794-8342242),與公眾進行互動交流,以便及時答復公眾詢問。
2020年度,文昌街辦在有限的辦公條件下,千方百計統籌力量,在區委、區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和區行政服務中心的正確指導下,及時跟進便民服務中心建設,確保在辦公樓過渡搬遷中,便民服務不斷檔。
1、政府網站
根據《條例》要求,我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設立了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申請流程等,重點公開了扶貧、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政策和辦事服務流程等信息。
2、政務公開欄
在便民服務中心的辦事窗口和公告欄、LED顯示屏,全面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和社會服務事項信息,包括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辦事程序、申請條件、申報材料、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投訴聯系等方面的信息,提供了全街道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狀態、結果實時查詢。
(五)監督保障
我辦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工作,認真落實信息公開相關工作規定,依法履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能,加強政務公開機構建設、專職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加強相關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形成系統完備、管用有效的公開制度規范體系,切實提升信息公開工作能力。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第二十條第(一)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新 制作數量 | 本年新 公開數量 | 對外公開總數量 | |
規章 | 0 | 0 | 0 | |
規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條第(五)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 數量 | 本年 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
行政許可 | 0 | 0 | 0 | |
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22 | 0 | 7815 | |
第二十條第(六)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 數量 | 本年 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
行政處罰 | 0 | 0 | 0 | |
行政強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條第(八)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 數量 | 本年增/減 |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0 | 0 | ||
第二十條第(九)項 | ||||
信息內容 | 采購項目數量 | 采購總金額 | ||
政府集中采購 | 0 | 0 | ||
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本列數據的勾稽關系為: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等于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 | 申請人情況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總計 | |||||||
商業企業 | 科研機構 | 社會公益組織 | 法律服務機構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辦理結果 | (一)予以公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開(區分處理的,只計這一情形,不計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開 | 1.屬于國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穩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屬于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屬于四類過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屬于行政執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屬于行政查詢事項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無法提供 |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補正后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處理 | 1.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復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復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處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總計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行政復議 | 行政訴訟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未經復議直接起訴 | 復議后起訴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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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在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辦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對照上級要求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息公開仍存在不規范現象,對個別信息發布的內容有待進一步完善;二是個別信息仍存在更新還不夠及時高效。
(二)改進措施。針對以上問題我辦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堅持責任到人、立行立改。一、統一認識,努力規范工作流程,做到及時梳理、定期維護,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運作,公眾能夠方便查詢。二、認真梳理,逐步擴大公開內容,對原有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進行補充完善,保證公開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一步落實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考評機制,確保信息更新及時有效。三、多措并舉,拓寬信息公開渠道。不斷拓展公開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特別把公眾關心、社會關注、公共利益大的事項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2020年,我辦未承辦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提案。本年度文昌街道辦事處未收取信息公開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