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川區科技創新財政性資金專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臨府辦字〔2019〕5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經2019年5月27日區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臨川區科技創新財政性資金專項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6月3日
臨川區科技創新財政性資金專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支持臨川區企業進行科技創新活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依照國家、省、市、區鼓勵科技創新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財政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用于科技研發和自主科技創新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臨川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臨川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 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定區科技局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區級科技計劃、政策性資助、科技獎勵、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配套、科技計劃管理、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及其它有關科技創新活動等。
第六條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區科技局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區科技局將追加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二章資金分配及支持范圍
第七條資金劃分為以下專項:
(一)科技項目專項資金;
(二)上級科技項目按比例要求配套的資金;
(三)科技創新獎勵資金;
(四)經批準的促進科技創新的其他專項支出資金等。
第八條資金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支持:
(一)在區內注冊、經營、納稅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所申報的項目;
(二)屬于國家戰略型新興產業領域并且符合區內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的項目;
(三)能夠在區內實現產業化,并且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產生明顯經濟效益的項目;
(四)工業類的項目實施主體原則上必須是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且有研發經費支出證明(由區統計局提供)。
第九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同時又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一)獲得國家、省、市重點科技計劃資金支持的項目;
(二)獲得國家、省、市科技獎勵或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為在科技創新方面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所申報的項目;
(三)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所申報的項目;
(四)建立有研發支出輔助賬的企業申報的項目。
第十條科技創新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科技創新平臺和載體獎。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國家級研發基地等科技創新平臺,一次性獎勵30萬元;當年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重點(工程)實驗室、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省級技術創新團隊一次性獎勵10萬元;當年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市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市級技術創新團隊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高新技術企業獎。對當年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視企業納稅情況(憑上年度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分三年累計獎勵20萬元,第一年10萬,第二年5萬,第三年5萬;企業當年為零納稅(政策允許除外),則不予獎勵。對重新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科技研發投入獎。對上年度研發投入高于200萬元且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達到3%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上年度研發實際投入的10%進行獎勵(以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加計扣除核準數據為準);對比例達到5%以上的,按上年度研發實際投入的20%進行獎勵,以上獎勵最高均不超過100萬元。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報送研發投入并經統計部門認定的,給予每個企業研發活動填報人員0.2萬元獎勵。
(四)新產品開發和科學技術獎。對通過省級重點新產品驗收并獲得《江西省重點新產品技術計劃項目驗收證書》的產品,每項一次性給予5萬元研發補貼。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一、二、三等獎(系第三完成人(含第三完成人)之前)的,分別一次性獎勵獲獎企業30萬、20萬、10萬元;對獲得省科學技術一、二、三等獎(系第三完成人(含第三完成人)之前)的分別一次性獎勵獲獎企業10萬、5萬、2萬元。
(五)科技型中小企業獎。對成功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并入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區科技局負責組織科技創新項目的申報、立項與評審工作。項目申請與受理的一般程序為:發布申報通知、項目申報、項目初審、專家評審(估)和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五個基本程序。
第十二條區科技局根據本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國家產業和科技政策,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的總體部署,依照專家論證意見,制定發布當年的科技創新項目申報通知,明確支持的范圍、領域和方向。
第十三條建立當年的科技項目庫,項目庫由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專家推薦的項目和上級部門下達的項目組成。項目分為工業類項目、農業類項目。立項原則上不超出項目庫的范圍。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科技項目申報書;
(二)科技項目申報的有關附件材料(與科技項目實施有關的證明材料如驗收鑒定證書、檢測報告、查新報告、用戶報告、環保證明、專利證書等)。
(三)上年度研發活動的證明材料(區統計局提供)或企業科技研發支出輔助賬。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區科技局有關業務股室應對受理的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六條項目的立項采取專家評估和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最終立項項目及資金分配額度,原則上按專家評分標準70分以上予以適當經費支持。
第十七條立項的項目,區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書內應當細化申報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八條獎勵項目由區科技局根據授權證書、評選名單等相關文件分類匯總并按標準計算補助,提出專項獎勵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報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復審確認后安排資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開展專項資金管理,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服務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根據項目立項及獎勵審核結果,區財政局對資金在立項及審核后三十日內下達,并一次性撥付到位。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專項資金的列支范圍包括:項目費、研發費及與該項目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范管理、跟蹤監督、績效評價的原則。
第五章 項目驗收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科技局負責組織對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的日常管理及驗收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收到資金后,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做好相關臺賬管理。項目實施期間每半年向區財政局和區科技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完成后60個工作日內要向區科技局報送結題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嚴格遵守財經法規,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各種福利性支出及各種罰款、捐款、贊助、非研發性投資等支出。
對有以下情節的企業,區財政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追回相關資金,并將違反規定的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進行通報,同時取消違規企業及相關人員五年內在我區范圍內申報政府資助的資格:
(一)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
(二)不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和考核,情節嚴重的;
(三)在申報和使用資金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企業獲得研發成果后兩年內未在區內實現產業化且不主動退回支持資金的;
(五)企業將研發項目、授權專利轉讓或轉移到區以外實施且不主動退回支持資金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及合同書約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實施內容的,應重新編制項目考核目標、支出預算,并報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同意;對因故需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報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核批,資金退回區財政。
第二十七條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區科技局及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3日起施行,原《臨川區區級科技創新財政性資金專項管理辦法》(臨府辦字〔2017〕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