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回頭看”緊急通知
臨府辦字〔2019〕143號
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回頭看”緊急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我區“放管服”改革,著力解決困擾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和“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推責證明”等問題,扎實推動全區證明事項清理落實到位,確實為市場主體添活力、為人民群眾增便利,根據2019年12月27日全市進一步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視頻會會議精神,決定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回頭看”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區政府各部門要在2018年11月27日印發的《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取消調整區本級108項證明事項的通知》(臨府辦發〔2018〕27號)及歷次中央、省、市取消證明事項的通知的基礎上,對本區實施的證明事項迅速進行全面清理,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部委規章和國家部委規范性文件設定的、在本區實施的證明事項;
(二)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
(三)政府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指以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下同)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
二、清理職責
清理工作堅持“誰制定、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分類完成兩項清理任務:
(一)建議清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家部委規章、政府規章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由區政府部門逐項進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議并按要求上報。
(二)自行清理。區政府(含區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由負責實施的區政府部門提出取消建議,按程序報區政府決定。
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由文件制定部門自行決定取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或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決定取消;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決定取消。
三、清理標準
1、按照國務院要求,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
2、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辦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以及不適應形勢需要的,要對其提出取消建議;對實踐中確需保留的,提出保留建議。對于建議取消和保留的證明事項,要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取消或者保留理由、實施基本情況(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相關部門意見等。
四、清理時間及程序
此次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回頭看”專項行動,按照市政府部署,需在在發文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完成。
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國辦發〔2018〕47號文件精神,嚴格對照清理范圍、清理職責、清理標準相關要求,對本部門負責實施的區政府(含區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逐項梳理,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形成區政府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建議目錄(格式見附件1、2、3),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于12月31日前將紙質版和電子版報區司法局審核(聯系人:張志強,電話:8469132。郵箱:qufazhiban@sina.com。),同時報送本單位落實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情況匯報。區司法局收到區政府各部門報送的證明事項清理建議目錄,即時對證明事項清理建議目錄進行梳理、審查、匯總。
對區政府(含區政府辦公室)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決定,由區司法局報區政府作出;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決定,由各部門自行作出。作出取消決定的同時啟動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程序。證明事項清理結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主流新聞媒體上公布。
五、工作要求
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一把手親自抓,按照時間節點,迅速按時按質完成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回頭看”工作,并報送有關材料。對于此次“回頭看”工作不重視、拖延進展、清理結果落實不到位等的單位,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區政府將對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各部門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嚴把清理標準,做到應清必清;對取消調整的證明事項和保留證明事項清單之外的證明事項,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企業、群眾提供相關證明,堅決落實國務院關于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的決策部署;要將證明事項清理決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執行;要及時更新辦事指南、簡化辦事流程,傳達部署到具體辦事窗口和人員,確保不再要求提供已經取消的證明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杜絕“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推責證明”,確?!皽p證便民”行為取得實效。
附件:1.區政府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建議目錄
2.區政府部門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取消目錄
3.法律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建議目錄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8日
附件1
區政府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建議目錄
填報單位:(蓋章) 單位負責人: 日期:
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設定 依據 | 辦理事項 | 取消理由 | 取消期限 | 年受理量 | 索要單位 | 開具單位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相關部門意見 | 備注 |
共取消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 項。
附件2
區政府部門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取消目錄
填報單位:(蓋章) 單位負責人: 日期:
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設定 依據 | 辦理事項 | 取消理由 | 取消期限 | 年受理量 | 索要單位 | 開具單位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相關部門意見 | 備注 |
共取消證明事項 項。
附件3
法律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建議目錄
填報單位:(蓋章) 單位負責人: 日期:
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辦理事項 | 清理建議 (取消/保留) | 理由 | 年受理量 | 索要單位 | 開具單位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相關 部門意見 | 備注 |
建議取消 項,保留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