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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川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臨川區(qū)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
臨府辦字〔2019〕109號
臨川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臨川區(qū)政府
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墾殖場、街道辦事處,區(qū)政府各部門:
《臨川區(qū)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guī)范》已經區(qū)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此件主動公開)
2019年11月11日
臨川區(qū)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guī)范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區(qū)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等規(guī)定,現制定我區(qū)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guī)范。
第一條 本規(guī)范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等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規(guī)范所指的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我區(qū)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條 我區(qū)各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加強本地區(qū)本部門政府信息依公開申請工作,定期調整更新信息公開指南,更好地發(fā)揮依申請公開網上申請平臺作用,為申請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請公開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各行政機關辦公室作為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負責機構(以下統(tǒng)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體制機制,并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公開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受理渠道和辦理程序,及時更新本單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工作制度。要確保郵政信函、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電子郵件、電話咨詢、現場申請等政府信息申請渠道的暢通。確定專人負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按照“每件必回”的原則,第一時間按流程規(guī)范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核和信息答復制度。在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認真審核:
(一)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申請日期、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明等要素是否清晰一致;
(二)申請內容是否指向特定明確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權利人信息,申請信息是否屬于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要件不完整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于要件齊全、申請內容明確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正式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行政機關應當自申請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需要補正的,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如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延長答復期限,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政府信息申請內容具體內容,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得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機關應履行檢索程序后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將有關機構名稱、聯系方式告知申請人;
(六)對于同一申請人重復提交的同一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行政機關已做答復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的,應當征求第三方意見后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時限和程序,依法依規(guī)、嚴謹規(guī)范地做好答復工作,必要時應征求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單位法律顧問的意見,有關記錄應當保存?zhèn)洳椤?/p>
第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采用郵寄送達、直接送達以及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答復文書。采用郵寄方式送達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郵政企業(yè)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yè)送達,不得以到付方式寄遞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文書。
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采取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方式的,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取郵寄送達方式的,以交郵之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做好依申請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自覺執(zhí)行行政復議決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糾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總結分析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加強依申請公開有關案例的分析研究,認真落實行政復議、訴訟結果整改提高和責任追究等工作,不斷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歸檔保存申請人申請材料、內部審批流程、征求意見情況、依申請公開答復書、郵政收據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相關材料,做到一案一檔。
第十九條 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作為區(qū)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事機構,牽頭負責統(tǒng)籌調度、督促考核全區(qū)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全區(qū)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工作考核。
附件1
臨川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單位 |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
聯系電話 | 郵政編碼 | ||||
聯系地址 | 傳 真 | ||||
電子信箱 | |||||
法人或 其它組織 | 名稱 | 組織機構代碼 | |||
法人代表 | 經辦人姓名 | ||||
聯系電話 | 經辦人身份證號碼 | ||||
聯系地址 | 郵政編碼 | ||||
電子郵箱 | 傳 真 | ||||
申請時間 | 年 月 日 | ||||
所需信息的名稱、文號 | |||||
所需信息的 內容特征性描述 | |||||
獲取信息的方式(可選) □ 郵 寄 □ 電子郵件 □ 傳 真 □ 自行領取 | |||||
附件2
臨川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1)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編號: 年第 號
(申請人姓名)同志或申請單位:
您好,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提出的關于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審核,現答復如下:
您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主動公開范圍。請您登錄具體網頁鏈接網站查詢。
(公章)
年 月 日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2)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編號: 年第 號
(申請人姓名)同志或申請單位:
您好,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提出的關于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審核,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規(guī)定,現答復如下:
因為您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是由XXX(單位)負責,請您向XXX(單位)咨詢,聯系方式為:XXXXXXXX。
(公章)
年 月 日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3)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編號: 年第 號
(申請人姓名)同志或申請單位:
您好,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提出的關于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現告知您如下內容:
經申請,您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現答復如下,或詳情請見附件。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4)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編號: 年第 號
(申請人姓名)同志或申請單位:
您好,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提出的關于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審核,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您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屬于:□國家秘密 □商業(yè)秘密 □個人隱私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對您所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
(公章)
年 月 日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5)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編號: 年第 號
(申請人姓名)同志或申請單位:
您好,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提出的關于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審核,現答復如下:
您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內容屬于□國家秘密 □商業(yè)秘密 □個人隱私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您所申請獲取的這部分政府信息,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
對屬于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詳情請見附件或登錄具體網頁鏈接網站查詢。
(公章)
年 月 日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6)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編號: 年第 號
(申請人姓名)同志或申請單位:
您好,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提出的關于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現答復如下:
□您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屬于行政機關(機構)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因此不予公開。
□經檢索本機關信息資料,本機關未曾制作、獲取或保存您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您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公章)
年 月 日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7)
政府信息公開更改補充申請告知書
編號: 年第 號
(申請人姓名)同志或申請單位:
您好,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提出的關于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審核,您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具體寫不明確之處),本機關難以據此確定指向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請您盡快予以更改、補充,如未提交補充材料,視為撤回信息公開申請。
從發(fā)出本告知書之日起截止收到您更改補充申請所需時間,不計入我們作出答復的時間期限。
(公章)
年 月 日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8)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編號: 年第 號
(申請人姓名)同志或申請單位:
您好,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提出的關于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審核,您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經征詢第三方權利人意見,現答復如下:
□權利人同意公開,因此,本機關予以公開。
□權利人不同意公開,因此,本機關不予公開。
□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因此,本機關不予公開。
□權利人不同意公開或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復,但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決定予以公開。
(公章)
年 月 日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9)
政府信息公開第三方意見征詢單
編號: 年第 號
(被征詢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您好,我們在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工作中,經審核發(fā)現,申請公開的關于 的信息,
□涉及您個人的信息 □涉及您單位的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需征求您(單位)的意見。您(單位)的意見是:
□同意向申請人提供 □不同意向申請人提供
(個人簽章/單位蓋章)
請您(單位)在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復,并將意見傳真或郵寄至本機關(地址:XXXXXX,郵政編碼: ,傳真 )。如您(單位)未在上述時間答復,我們將視為您(單位)不同意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公章)
年 月 日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10)
政府信息公開重復申請告知書
編號: 年第 號
(申請人姓名)同志或申請單位:
您好,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提出的關于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查,您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已于 年 月 日依法進行過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不再對您重復申請的政府信息進行答復。
(公章)
年 月 日
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11)
政府信息公開延期答復告知書
編號: 年第 號
(申請人姓名)同志或申請單位:
您好,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提出的關于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本機關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復。現因 工作實際需要,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將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復。
(公章)
年 月 日